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606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張學凱
被 告 譚小婷
特別代理人 黃新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小婷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
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新棠為本件被告譚小婷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
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五
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譚小婷長期處於中風昏迷狀態,並
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其無法定代理人可進行訴訟,有被告
之子黃新棠所提出被告身心障礙證明及林口長庚醫院病歷摘
要(以上均影本)為證,請求選任被告之子黃新棠為被告譚
小婷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函詢黃新棠,其迄未表示意見,經
核原告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