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何敬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因其
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
讓與聲明書、債權憑證、相對人戶籍謄本、郵局存證信函、
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約定書上記載之地
址為桃園市○○區○○○街○○號10樓之2,經本院依職權函
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居所址訪查
,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
。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