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斗小字第3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洪明宏
被 告 洪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219元及自民國9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6月10日起
3個月內,逾期第1個月加計新台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加計新台
幣500元,逾期第3個月加計新台幣700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