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員小字第22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陳敬文
       江界立
被   告  胡雅雯胡淑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員小字第22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21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7.9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1月
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六個月之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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