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偉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權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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