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萌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卓宇豪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塔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548號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然未見上訴人繳納,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時未提出上訴狀之繕本,致無法送達被上訴人,故應一併向本院具狀提出,以利送達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