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金簡易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金簡易字第68號
原告 陳安 穠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告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46號),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對於將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交由身分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他人作為收取詐欺犯罪所得及遮斷金流洗錢之用已有預見,竟仍基於縱使他人持其帳戶作為收取詐騙款項及洗錢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前某時,在臺南市北區公園路轉運站置物櫃前,以每個帳戶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將自己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將來商業銀行、連線商業銀行(以上合稱系爭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其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法,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詐騙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旋遭提領一空,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害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規定,求為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39萬9,88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29號、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0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為詐欺集團實施詐欺之人、提款取得詐欺所得之人,均為組成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查被告將其所申辦之帳戶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縱被告未全程參與詐欺原告之過程,然其與該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其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仍應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以,被告既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密碼等資料,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9萬9,88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3月22日,見附民卷第17頁之送達證書、第19頁之新市郵局掛函件簽收資料)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宣妤
附表:
編號
匯款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陳安穠在臉書及蝦皮網站貼文販賣物品,詐欺集團成員誘騙陳安穠以LINE方式加入好友後,並誘使其下載假蝦皮網站,佯稱需要簽定三大保障且要認證云云,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上揭銀行。
⑴113年1月18日18時53分
⑵113年1月18日18時55分
⑴4萬9,983元
⑵4萬9,986元
連線銀行
⑴113年1月18日19時01分
⑵113年1月18日19時02分
⑴4萬9,981元
⑵4萬9,982元
將來銀行
⑴113年1月18日19時05分
⑵113年1月18日19時06分
⑴4萬9,985元
⑵4萬9,987元
凱基銀行
⑴113年1月18日19時10分
⑵113年1月18日19時11分
⑴4萬9,988元
⑵4萬9,9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