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豐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王廣量
       李偉玄
       林峻宇
       邱驛雄
       高榆棠
       梁楙嶢
       蔡仲威
       吳子旭
       張啟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0年5月31日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100029568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廣量、李偉玄、林峻宇、邱驛雄、高榆棠、梁楙嶢、蔡仲威、
吳子旭、張啟御藉端滋擾公共場所,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4月27日23時19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街○○○○號。
(三)行為:藉端滋擾公共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員警職務報告、被移送人之警詢筆錄、現場照
片等事證,證明屬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
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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