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周昱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德勝 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判決內容(鈞院110年度桃
簡字第356號),今為提起上訴「勝訴之利益」,爰依法聲
請交付110年5月14日言詞辯論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
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
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
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356號請求遷
讓房屋等事件於110年5月14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惟其
聲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難
認其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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