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8號

原告滿足溫泉拉麵店即 侯宜嘉

被告 余富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