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請人 魏祖彬 (即 梁淑清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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