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31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為公同共有,故應是被告繼承取得之遺產,應提出被代位人 鄭榮吉 之被繼承人 鄭隊 (依地政機關檢送之登記資料所載,請原告自行申請閱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全體被告請應依自行申請之土地登記謄本資料補正)之姓名、年籍、住址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代位人及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被繼承人全部遺產資料及原告得訴請分割上開公同共有物之依據及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