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被告 蕭培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四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有答辯事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陳冠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4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被告 蕭培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四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如有答辯事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