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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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30號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欽服 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申請調閱之相關登記資料已到院,原告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及同段769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 吳佳芳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補正之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補正明確、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理由、請求權依據,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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