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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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3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欽服 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申請調閱之相關登記資料已到院,原告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2年5月10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及同段769建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 吳佳芳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補正之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補正明確、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具體原因事實理由、請求權依據,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