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帛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帛衿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