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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