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行執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行執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司行執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陳信助 上列聲請人對債務人 劉晉碩 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並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且應繳納執行費。執行法院審查時,發現證明文件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因債權人未補正導致強制執行無從開始,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於行政訴訟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晉碩聲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惟未提出執行名義(學測、統測及登記入學)就學服役志願書正本,且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110年9月3日發函通知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執行名義正本及執行費,該通知於同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該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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