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范紫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范真碩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8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