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8號
原   告  曾國華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
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之2分之1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