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8號
原 告 曾國華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
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之2分之1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