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560號債權人 李恩吉 債務人 梁奕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奕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李恩吉之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同意李恩吉為本件聲請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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