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國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國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林正庸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中天電視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9日105年度國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後段、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聲請再審程序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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