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報恩堂 法定代理人 莊景清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 朱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8,446元【計算方式:9.65㎡150,098=1,448,44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