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林正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等六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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