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937號聲請人 閔嗣龍 相對人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請求利息,然本票未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937號聲請人 閔嗣龍 相對人 李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視為不請求利息,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請求利息,然本票未載到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