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林正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中天電視台、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4年度國再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92
5元,而再審原告僅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7,925元,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陳宛榆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