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 曾令漢
陳秋薇 被上訴人 吳榮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7,760元【計算式: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0元×(128.69+2.2+215.29平方公尺)=11,077,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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