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4號債權人 金國樑 上列債權人金國樑因與債務人 余東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金國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相關釋明文件,本件債務人應為佳佳創意國際有限公司,請釋明對余東霖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依據為何,抑或更正本件債務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