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吉璘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彥儒 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0元,尚應補繳88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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