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243號
原   告  胡竣陽
被   告  賴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而起訴時被告住所位於
「新北市永和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楊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