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3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美雪
被   告  譚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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