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玫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