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