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仁林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三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仁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仁林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判決(八十七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三三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至同年八月底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八年易字第三0七三號),並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