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壹人,處罰金新台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