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丁○○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甲○○、乙○○、丁○○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骰子肆顆、碗盆壹個及新台幣肆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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