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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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註銷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資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0三號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銀行南港分行間確認證書真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玉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