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獄士林分監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
獄士林分監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