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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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更字第4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江怡 法定代理人 吳富國
吳富乾 吳富俊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輝 吳貴順 吳富春 吳玉志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被告 吳貴銘
吳貴財 吳貴昌 吳富根 吳富樹 吳富泉 吳貴宜 吳陳美妹 吳貴儒 吳富忠 吳富榮 吳富地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
5月2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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