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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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同文選任辯護人謝智潔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厚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同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4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胡同文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5日將其羈押。嗣以被告無法交保,且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又因辯護人辯稱被告有精神障礙問題,必須送精神鑑定,因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而分別4次延長羈押期間。就被告案發時之精神狀況雖已經送鑑定完畢,然被告已坦承持刀強盜及刺被害人頭頸部要害,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稱無正當工作,而雖有家人,但不願為其具保,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被告上開羈原因仍存在,雖本件已於104年4月2日辯論終結,然為使將來審判程序及執行得以順利進行,故認被告仍有繼續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余銘軒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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