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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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52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欣苑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