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92號聲請人 吳鳳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正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完整之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姓名須完整)。
三、相對人黃正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