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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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著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 被上訴人即被告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姵萱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聲明第
3項關於登報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計算式:3,150+4,500=7,
6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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