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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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67號上訴人 林子鈞 即被告
曾月雪 林碧華 被上訴人 王毓榮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蕭涵勻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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