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38號原告 謝桂妹 被告 陳鴻嘉
林奕良 劉龍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1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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