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重上更(一)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先墊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上訴人華達國際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仁和
參加人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被上訴人新加坡商MARINTEKNIKSHIPBUILDERS(S)PTE法定代理人NgWeePeng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先墊款等事件,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尚待聲明承受訴訟事宜,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