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九一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七三
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七0號、第一五二二八號),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甲○○連續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又移送併辦部分,雖
未經起訴,然與已起訴之部分係同一案件,且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
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童淑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