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七四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清警
刑字第一0一七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十六時四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縣○○鎮○○路○段○○○號三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強力膠塑膠袋壹個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