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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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游○鏞
游○興游○業兼訴訟代理人游○○足
游○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冠廷 律師被告陳○隆
中○醫○大○附設○○法定代理人周○陽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5日下午3點15分,於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楊珮瑛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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