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50號聲請人反像操作影像工作室法定代理人 楊文淇 訴訟代理人 程芳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司催字第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藍月電影有│玉山商業│105年5月5日│21,000元│AI0000000│││限公司柯│銀行復興││││││一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