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 楊淑芸 被告 曾玲慧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